联系方式

  • 上海法律咨询网
  • 首席律师 时瑞芳律师
  • 电话:021-51870692
  • 手机:13795267006
  • 地址:上海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B区606室(近铜川路口)
  • 邮编:200333

法律资讯

休年休假 不能一走了事

作者:时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4 14:16:09 阅读:462 次

  【案 例】至2010年底,曾娟已连续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两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2010年12月26日,曾娟因全年尚未休过年休假,担心下一年度会被公司宣布“过期作废”,遂赶紧向公司提出了从次日起休假的要求,但被公司以时下工作太紧为由拒绝。可曾娟认为,这是我享有的法定假期,不管公司同意与否,自己均有权作主,便一走了之。不料,等曾娟回来,公司却以其连续旷工超过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点 评】虽然休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即休年休假必须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用人单位有权统筹、集中、分段甚至跨年度安排,故年休假尽管为劳动者的法定假日,但休假前也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则应按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