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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务专栏

预约定价筹划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7 08:11:09 阅读:405 次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四种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这四种方法可简称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再销售价格法(RPM)、成本加利法(CP)和其他法(OM)。

        目前,一些国家已逐步推行预约定价制,但总的还是处于试行阶段,尚未在税收法规中作硬性规定允许纳税人作出选择。

         预约定价制(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即APA)也称预先认定制(preconfirmation system)。指的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有些国家还适用于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

         预约定价制的建立,最明显的好处是,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审计,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和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都有好处。不只如此,一国政府如果将经审定认可的预约定价制,通过协商程序取得相关国家政府的同意,可以纳入国际税收协定的实施范围,还可免除转让定价首次调整和相应调整的繁琐程序。从宏观方面看,它利于经济的国际交往和合作,会对经济生活国际化产生积极的影响。

        预约定价制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明智的选择,这也是一种税收筹划,它能使企业集团摆脱因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所产生的种种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