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过户后,孙某意外出现了。据孙某讲,赵某早在几年前将这套房子卖给他了,但产权没有转移。赵某后来私自去房管局提出遗失房产证申请,补发了新证,又背着他把房屋再次出售。此时,房管局已为李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并颁发了产权证。那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谁?
本律师认为两个交易均为有效,但由于房管部门已经向李某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所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登记始终是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联系在一起的。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本案中房管部门已经向李某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所以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所有。但是孙某可以要求赵某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求赵某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