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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成功代理的一起车辆贬损费案件进程记录

作者:时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9 12:16:48 阅读:574 次

上海*****公司交通事故车辆贬损费索赔案案件进程记录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时瑞芳律师    13795267006)


时间 进程 备注说明
4月20日 与我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
4月21日 贵司缴纳了律师费。
4月22日-23日 相关案例及法条整理 小组多次讨论,分析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思路;(现有法律未明确规定车辆贬损费)
24日、25日 双休
4月26日 工商局调取被告工商资料 每份40元×2=80元(律所垫付)
4月28日 起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 
4月28日 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寄出给贵司 
4月30日 贵司通过农业银行转款缴纳诉讼费 
5月11日 因贵司通过农业银行转款需要20日才能到账,律师多方努力,并与法官一起到农业银行收费室查询底单,并于5月12日正式立案排期
5月12日 立案排期定于5月27日下午开庭
5月27日 法院开庭审理 对是否需对车辆贬损鉴定及是否应当支持车辆贬损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6月第一周 法院合议庭合议 合议庭意见分歧很大
6月第二周 因分歧较大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在此期间,律师多方努力,联系承办法官、相继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发了意见书,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及相关审判案例的判决书,最终促成鉴定事项
6月第三周 法院称因分歧较大要上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讨论决定
6月第四周 普陀法院告知经二中院讨论决定对车辆贬损进行鉴定,但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摇号系统确定评估机构
2010年7月初第一次沟通 评估机构的负责人联系我方律师 称这样的评估他们从未做过,车辆贬损费的索赔,也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我们撤销评估申请;在此情况下,律师通过多种渠道与该评估人员进行沟通。

2010年7月第二次沟通 律师把之前与其他评估机构的沟通意见发给了评估组负责人王老师,并把相应的评估鉴定程序及相应的评估参照标准提供给评估机构供其参考,并极力要求评估。
2010年7月与评估老师第三次沟通 评估方称,评估需要官方的鉴定程序及标准。律师联系了中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找到了相关车辆贬损的鉴定事项的相关参照标准。
2010年7月第四次联系评估老师,  评估方称车辆贬损肯定存在并可以量化,但此案所涉车辆,是经过指定的专业4S店维护的,而且大部分零件都是更换,所以车辆贬损费可以忽略不计,建议我们撤销鉴定申请。我方律师表达了我们的意见,并当即拒绝了撤销鉴定申请的建议。
2010年7月第五次联系评估老师 评估老师妥协,称车辆贬损虽然存在,但我们提出的18万数额太高,经过他的量化,车辆贬损远远不能达到18万。我方进一步表达了提出我们提出18万依据。但评估老师称,她不能接受,需要进一步搜集材料。
2010年7月第六次联系评估老师 律师约见评估小组负责人,当面沟通了车辆贬损鉴定事宜。该负责人表示称,这件事情,她会尽力促成,尽力争取给我们更多的权益。但18万的数额还是太高,希望我们能拿出支持的依据。
2010年7月第七次联系评估老师 王老师通知鉴定,但表示18万的金额过高,如我方坚持较高的评估金额,需要我们出具更有力的依据,为了争取更大的权益,我们申请延期一周,并找私营的评估机构先行出具车辆贬损报告,为此律师联系了6家评估公司,但均不能出具书面的评估报告,而在此过程中因贵司催促较紧,要求马上出具评估报告,故律师又迅速联系评估方要求出具报告。
2010年7月第三周第八次与评估老师沟通  王老师称第四周可以鉴定。我们及时向贵司通报了
2010年7月第四周,第九次联系评估老师 评估中心王老师称,他们先前评估的一个事项,由于工作量较大,对我们评估安排延后。
2010年8月2日第十次联系评估组负责人王老师 评估方回复为:因工作安排,暂时无法确定车辆到现场鉴定的时间,会在近期安排鉴定。

2010年8月20日评估组负责人王老师通知8月30日车辆贬损鉴定。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时瑞芳律师          1379526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