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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成功代理的一起车辆贬损费索赔案代理意见

作者:时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9 12:23:05 阅读:602 次

      代理意见    

(本代理意见提供: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时瑞芳律师    13795267006)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受上海顺******有限公司委托,就其与普陀区****公司之间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指派本所律师时瑞芳、朱海峰担任其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车辆贬损系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
1、事故车辆价值贬损原因如下;
A、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客观条件、维修工艺、维修水平的影响,车辆整体技术指标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使得车辆会出现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等问题,车辆的整体性能下降,价值必然贬损,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汽车交易市场的估价远低于事故前。
B、车辆即使修复原状也依然改变不了价值贬损的事实。汽车属于高度复杂的精密机械,经修理虽可使用,但使用状态已经受到影响,甚至使用的寿命和将来的维护的周期、费用都与原装车存在差距,这种差距用货币来衡量就是价值的贬损,既然贬损已发生,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因车辆是否出售而发生改变。
2、车辆价值贬损赔偿的法律依据:
依《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十七条之规定,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包括直接、间接损失,车辆价值贬损系当然财产损失,故依法理应获得赔偿。
3、原告车辆的具体情况:
A、事故车辆系新购车辆;购车时间为2009年10月间,上路时间为09年的10月27日,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09年12月5日,从购车到事故发生仅一月余。
B、事故车辆系高档轿车;购车款为1,517,487元(不含保险),越是高档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贬损值越是大,原告在起诉前咨询相关的评估机构,预估贬损值为三十万左右。
C、原告车辆维修费用高达79503元,维修项目多达76项,维修时间长达37天之久,足以看出这次交通事故对于原告车辆的损害之大。
D、原告车辆在该次交通事故之前并无事故纪录,且定期保养,维护极佳。
二、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应由被告全额赔偿。
 1、原告车辆的维修费用系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依法应获赔偿;
 2、被告以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为由拒绝全额赔偿于法无据。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清单及相应发票足以证明车辆维修费用事实,如果被告质疑其真实、合理性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另,保险公司是否定损以及定损数额的多少均与原告是否应获全额赔偿无关,保险公司与原、被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无关,被告不得以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来对抗原告的赔偿请求。
三、原告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请法院酌请认定。
 原告车辆发生事故之后共计用了37天的时间来进行维修,在此期间原告必然有正常的用车需要,因为没有收集相关的用车凭证,故该部分费用请法庭酌定。                                           

                                                                                                                                            代理人: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法[1999]5号)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
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一)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颇有争论。《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指的就是财产的间接损失。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末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对于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间接损失的确定,二是间接损失的计算。把这两个问题弄清楚以后,即可按照赔偿原则予以赔偿。
 

(本文提供: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时瑞芳律师    1379526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