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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成功代理的一起车辆贬损费索赔案鉴定报告书

作者:时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9 12:20:18 阅读:580 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号一案所涉标的物
资产评估报告书
沪大宏评报字(2010)第*****号
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提供者: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时瑞芳律师      13795267006)

资产评估报告书
目录
声明………………………………………………………………2
摘要………………………………………………………………3
正文………………………………………………………………4
   一、委托方与其他报告使用者概况………………………4
   二、评估目的………………………………………………4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4
   四、价值类型和定义………………………………………5
   五、评估基准日……………………………………………5
   六、评估依据………………………………………………5
   七、评估方法………………………………………………6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7
   九、评估假设………………………………………………7
   十、评估结论………………………………………………9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9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10
   十三、评估报告日…………………………………………10
   十四、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11
备查文件:………………………………………………………12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设计的评估范围和清单由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提供并经其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是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么有显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显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且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的资产进行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且已提请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但是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的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醒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以及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号一案所涉标的物
资产评估报告书
摘要
沪大宏评报字(2010)第******号

特别提示: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一、委托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和本案相关当事人
   三、评估目的:为本案所涉标的提供市场价值参考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号一案所涉标的物(牌号为沪J*****奔驰小轿车被撞后的贬损损失)
  五、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六、评估基准日:2010年8月31日
七、评估方法:成本法
八、评估结论:经评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0)普民二(商)
初字第******号一案所涉标的物贬损损失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8万元。(取整大写:人民币捌万元)
  九、评估报告使用有限期:为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有效期截止2011年8月30日。
十、重大特别事项:祥见评估假设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一、评估报告出具日期:2010年9月9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号一案所涉标的物
资产评估报告书
正文
沪大宏评报字(2010)第*****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成本法为评估方法,按照必须的评估程序,对贵院受理的(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号一案所涉标的物损失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其他报告使用者概况
1、委托方概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受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和本案相关当事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贵院受理的(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号一案所涉标的物的损失(牌号为沪J27816奔驰小轿车被撞后的贬损损失)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意见。
委托函编号:沪高法【2010】委资评第4181号。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评估对象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
****号一案所涉标的物。
2、评估范围为沪J******奔驰小轿车被撞后的贬损损失。

四、价值类型和定义

   1、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2、价值定义表述: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资源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3、价值类型选取的理由和依据: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约定评估对象和范围在本报告约定的价值类型、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仅为本报告约定的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的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8月31日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主要是基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具体情况,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相接近,有利于评估结论更合理第为评估目的服务。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符合常规情况,无特别影响因素,本此评估的取价标准为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1、经济行为依据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函(沪高法【2010】委资评字第481号)
(2)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号)
2、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等相关评估法规;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6)《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7)《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8)《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4、取价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
(1)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和手机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2)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技术标准、统计资料和政策文件;
(3)评估人员市场调查和询价记录;
(4)其他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七、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特定的经济行为所确定的评估目的及所采用的价值类型、评估对象的本身特性、评估时的市场条件、数据资料手机情况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的取值依据,经适用性判断,确定本次评估适宜采用的方法为成本法。
评估思路:在采用成本法对各个单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单项资产加合,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在本次评估目的下的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接受评估委托后,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原则和规定,组织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工作先后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步骤如下:
1、接受委托阶段
了解委估资产现状,掌握并明确委托业务性质、目的、范围等基本事宜,组织工作小组及其人员落实评估
2、资产清查阶段
由本项目评估人员对本案标的吴进行此案场勘查与核实,并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交谈,了解其经营、管理情况;查阅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有关车辆事故及修理记录等资料。同时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法律、法规和行业、企业资料。
3、评定估算阶段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有关原则和规定,针对已确定评估范围寄及具体对象,掌握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并进一步审阅评估对象的资料,对审阅后的有关数据进行必要的核查、鉴别,对实物资产进行质量、数量核对,同时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收集有关价格资料,再采用选定的评估方法对资产予以评定估算。
4、评估汇总阶段
根据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复或遗漏评估,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5、提交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评估报告书,并经本公司内部三级审核后,经过与委托方和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最后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1、基本假设
(1)假设委估资产拟进入交易的市场具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一有自愿买者和卖者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卖双方地位平等,彼此都

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2)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委估资产已经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委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
(3)对于本评估报告中被评估的标的物的法律描述或法律是想,本公司按准则要求进行一般性的调查并披露,但不对其真实性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4)我们对价值的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本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5)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为假设条件。任何一项资产的价值与其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直接相关,在本次评估师我们就假定社会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宏观环境保持相对稳定,从而保证评估结果有一个合理的使用期。
(6)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以及经营业务及评估所依据的税收政策、信贷利率、汇率等没有发生足以影响评估接了的重大变化为假设条件。资金的无风险报酬率保持为目前的水平。
2、具体假设
(1)假定本案当事人对资产经营负责任地履行义务,并对有关资产实行了合法、常态的管理。
(2)以评估范围设计的资产主体车辆按现行用途继续使用为假设条件。
(3)除已知悉并披露的事项外,本次评估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项、重大期后事项、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以及没有考虑遇有自然力寄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以产权持有人对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拥有合法权利为假设条件。
(5)本评估报告仅为本次特定评估目的提供价值参考意见,没有考虑其他经济行为及衍生的价值依据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故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一般不能套用于其他评估目的。
(6)本项目的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知晓资产的流动性对估价对象价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无法获取行业及相关资产产权交易情况资料,缺乏对资产流动性的分析依据,故本次评估中没有考虑到资产流动性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
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是依据上述基本假设和具体假设,以及本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原则,依据、条件、方法和程序得出的结果,若上述前提和假设条件发生变化时,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一般会自行失效。

十、评估结论
经评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号一案所涉标的物损失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对评估对象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下次事项及期后事项,在资产评估中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2、本评估公司未对产权持有人和相关人员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证据资料或所牵涉的责任进行独立审查,亦不会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本次评估因受条件限制未对本案标的物进行相关的专业性能测试,仅凭评估人员经验现场勘查、判断其标的物是否正常,与实际情况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4、在评估车辆等时,我们未考虑该资产所欠负的抵押、担保(如果有的话)以及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资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
5、评估报告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1)需要说明的是,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
(2)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评估人员没有发现存在影响评估结论、并需要明确揭示的期后重大事项。
(3)如果评估基准日后存在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4)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相关价格标准发生明显变化时,委托方和受理法院可即使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5)对于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和受理法院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并进行相应调整。
6、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由于打印、校对等原因可能引起的差错,请报告使用发现者即使与本评估公司联系以作改正,否则该差错部分无效。
至评估报告提出之日,评估人员在本项目的评估过程中没有发现,且本案当事人也没有提供有关可能影响评估结论并需要明确解释的其他特别事项情况。
上述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提请有关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报告时予以关注。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本评估报告提供的资产评估结论是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提出的专业估计参考意见,不应该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评估报告也不能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的证明文件使用
2、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本评估报告应当在载明的有效其内使用。注册资产评估师有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3、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之外,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任何人不得因获得评估报告而自动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不承担其因评估报告使用所造成的后果责任。
4、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记忆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未征得出具聘雇个报告书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与公开媒体和向他人提供。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0年9月9日

十四、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

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报告出具日期:2010年9月9日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市中山北路3000号1004室
公司电话:52853799           公司传真:52853909
电子邮箱:dahonggcpv@163.com  邮政编码:200063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号一案所涉标的物
资产评估报告书
备查文件
沪大宏评报字(2010)第2***9号
(除特别注明的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函(沪高法【2010】委资评第481号);
2、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4、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提供者: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时瑞芳律师      1379526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