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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销售伪劣香烟获刑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2-19 00:42:29 阅读:847 次

销售伪劣2646条香烟获刑 
 
涉案价值45万余元

今年3月,本市警方在一间居委会活动室里,一举查获了价值45万余元的2646条伪劣卷烟,虞某和于某落网。近日,两人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并处罚金。

今年3月7日18时许,经虞某联系,由于某雇用货车将19箱待销售的假烟从本市闵行区九星市场运至闸北区汉中路某弄。当虞某和于某将上述假烟搬运至该弄居委会活动室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苏烟、利群、上海、红双喜等各类品牌的卷烟2646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合计价值45.7万元。

闸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虞某、于某明知系伪劣的烟草制品,仍予以运输、仓储以待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所涉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即被公安人员查获,系犯罪未遂。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对被告人虞某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于某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对被告人虞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予以没收。

原审判决后,虞某、于某均提起上诉。虞某认为,原审法院以合格香烟价格认定销售数额,量刑明显过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而于某称,他是受虞某指使,联系车辆和搬运香烟,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海市烟草专卖局的估价意见书认定犯罪数额,应予确认。上诉人于某明知虞某销售假烟,仍积极参与并联系车辆和搬运香烟,在犯罪过程中具有一定作用。

市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及系犯罪未遂等,对虞某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于某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市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